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签证申请人须在该证明书有效期内在所属日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并入境日本,逾期自动作废。申请签证时请通过本馆所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1.各在留資格所需材料
请注意根据在留资格种类,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另外,根据签证审查的需要,有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1)所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留资格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法律・会计、 医疗、研究、 教育、企业内转勤、文化活动、研修、技能实习、高度专门职、 特定技能 |
无 |
特定活动(告示25号)(告示26号)
(超过90天以上医疗为目的的长期滞留) |
(a)“医疗机构发行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及身元保证机构发行的身元保证书”(b)经费支付者的存款证明 |
特定活动(上述除外) | 无 |
兴行 |
(a)合同书(b)个人简历(c)艺历证明材料 |
技能 |
(a)雇佣合同书(b)个人简历 |
留学 |
(a)留学调查表(b)学费支付者的在职证明(c)毕业证明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a)雇佣合同书(b)个人简历(c)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
经营・管理 |
(a)最新决算报告书(b)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c)登记簿誊本(日本国内公司) |
家族滞在、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定住者 | 婚姻调查表 或 亲属关系调查表(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