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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取得“建设业许可”

发布时间:2019-07-06 发布人: 阅读:1226 来源:
问:我持有三年的“定住者”在留资格。我有一个亲戚在经营一家建筑公司,我想雇几个人干承包的活儿。请问,像这种情况需要取得什么许可吗?如果不是承包,而是自己经营建筑公司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不管是原承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从事承包价款超过500万日元的建设工程(一件)时,都需要取得建设业的许可。不接500万日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话,就没有必要取得许可。许可的种类有以下两种:
(1)国土交通大臣许可:在两个以上的都道府县拥有营业所时
(2)知事许可:在一个都道府县拥有营业所时
 
许可的区分有以下两种:
(1)特定建设业:与承包人的合同金额为3000万日元以上时
(2)一般建设业:与承包人的合同金额未满3000万日元时
 
建设业的许可由个人或法人来申请。为取得许可,需设置经营业务的管理负责人以及专任技术者。经营业务的管理负责人为专职,有5年以上的、在要取得许可的建设业作为经营业务的管理负责人工作的经验,或有7年以上的、在要取得许可的建设业之外的建设业作为经营业务的管理负责人工作的经验。专任技术者也为专职,持有要取得许可的建设业的国家资格或有10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另外,作为财产方面的要件,要有500万日元以上的个人资本或500万日元以上的资金筹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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