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发布的《有关永住许可的审批标准》(2019年5月31日修订版)中,对于申请永住时的在留年限有以下明确的规定:
原则上持续在日本居留10 年以上。但在此期间,必须以就业签证(“技能实习”及“特定技能1号”的居留签证除外)或居住签证在日本居留5 年以上。
以上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普通的永住申请人需要在日本连续居住超过10年,其中要在日本连续工作的年限超过5年。持有“技能实习”签证及“特定技能1号”签证的人没有申请永住的资格,持有“特定技能2号”签证及“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职类签证的申请人才有资格。
不过,在日本原则上居住超过10年的基础上,也有一定的特例:
(1)若是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其实际婚姻生活必须持续3 年以上, 并继续在日本居留1 年以上;若是其子女等,则必须持续在日本居留1 年以上。
(2)以“定住者”的居留签证持续在日本居留5 年以上。
(3)被认定为难民的人,必须在认定后持续5 年以上居留在日本。
(4)在外交、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为我国作出的贡献得到承认,并在日本持续居留5 年以上。
(5)在根据地区再生法(2005 年法律第 24 号)第 5 条第 16 款认定的地区再生计划中标明属于该计划内区域内的公私机构,从事符合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 7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对该法附表 1 之表 5 栏所列活动作出规定之事宜(1990年法务省告示第 131 号)中第 36 项或第 37 项的活动,通过该活动对我国作出的贡献得到承认者,并在我国持续居留 3 年以上。
(6)根据就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附表 1 之表 2 的高级人才栏中的标准作出规定之省令(以下简称“高级人才省令”)规定计算所得分值在 70 分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a).作为“外国高级人才”在日本持续居留 3 年以上
b).在日本持续居留 3 年以上,并在以永住许可申请之日起 3 年前,已在依高级人才省令规定计算分值时被认定为得分在 70 分以上
(7)根据高级人才省令规定计算所得分值在 80 分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a).作为“外国高级人才”在日本持续居留 1 年以上
b).在日本持续居留 1 年以上,并在以永住许可申请之日起 1 年前已在依高级人才省令规定计算分值时被认定为得分在 80 分以上
以上特例中,绝大多数永住申请涉及“配偶者”及“高度人才”。
日本人配偶或永住者配偶,双方实际婚姻生活超过3年,且配偶一方、其子女们在日本生活超过1年,可以申请永住。
“高度人才”的评分超过70分时,在日本生活超过3年;或评分超过80分时,在日本生活超过1年,即可申请永住。这个70分或80分是在提交永住申请时及过往的3年或1年中持续达标的分值。
若在日本的居住年限达到申请永住的标准,如果居住期间在日本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按时纳税及缴纳社保等费用时,便可以考虑申请日本“永住权”签证了。
(注:通过资深的行政书士代为提交永住申请,将有助于保证获批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