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理由”的有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以下情况可能被视为存在“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
(1) 因所在公司突然破产或所谓的派遣切断等原因失去住所,并由于经济困难未能确定新的住所;
(2) 由于配偶者的暴力(所谓的家庭暴力)而需要避难或保护;
(3) 因为医疗原因需要住院治疗等,医疗上无法避免的情况被认可,并且没有代替本人进行报告的人;
(4) 因为突然出差等原因搬家,或者在再入境许可(包括假定的再入境许可)期间离境,无法进行报告;
(5) 在执行在留活动时,由于经常出差等原因每次在日本逗留的时间很短,因此没有设置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