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籍的孩子在日本出生时,什么时候开始适用日本在留管理制度?还有那些失去日本国籍的人呢?
因出生、丧失日本国籍等原因不办理入境手续而在日本滞留的外国人,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打算在日本滞留超过 60 天的,必须自出生之日起30日以内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从获得该在留资格许可成为中长期在留者起,即成为在留管理制度的对象。
此外,已经通过提交出生申报等创建居民票的外国人,在申请获得居留资格时,向入国管理局提交居民票等的复印件,获得许可后,即视为已通知地址,因此无需再次通知居住地的市政当局。
日本自从启用在留管理系统以来,有什么方便之处?
首先,日本入管局可以准确、持续地掌握中长期在日本合法滞留的外国人的在留信息。此外,获得中长期在留资格的外国人还有以下的方便之处:
1. 上调在留期限上限(最长3年→最长5年)
2. 原则上,自出境之日起 1 年以内再次入境日本时,不再需要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因此,获得在理资格的外国人大大减轻了准备各种许可程序的文件和访问地区移民局(现地区移民局)的负担。
此外,《外国人登记法》几乎统一规定了外国人在某些信息的申报义务,而不管他们的在留身份是什么。现在这方面的负担已经减轻,因为根据《外国人登记法》规定了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只需申报真正必要信息的义务。
随着现行的在留管理制度的出台,日本政府将外国人居民纳入居民基本台账制度的范围,可以准确掌握外国人的在留状况,并据此适当提供各种行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