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日本人的配偶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在与日本人的配偶离婚并与日本人再婚的情况下,未向出入境管理厅长官申报。如果在许可阶段进行申请,申请会被拒吗?
在此种情况下,出入境管理厅将考虑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包括没有向移民服务局局长通知他/她的日本配偶离婚的情况。
此外,如果不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申报与日本人配偶离婚的情况,根据入管法第 71-5-3 条,可能会被处以 2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作为日本人的配偶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离婚,为什么不去地方入国管理局就不能提出离婚申报?是否可以建立一个系统,在向市政当局提交离婚申请后自动与移民服务局的系统进行同步?
在留管理制度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将持续掌握中长期在留日本的外国人在留管理所需的信息。考虑到掌握市町村的在留信息的必要性,在例外情况下,可以通过直辖市町村长进行申报,因此其他居留管理所需的信息必须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报。
由于配偶身份是在留资格的基础,因此离婚等婚姻关系的终止申报应随时向出入境管理厅长官提出。为了不给人们带来沉重的负担,也可以进行邮寄。
您也可以使用“移民服务局电子通知系统”在线提交通知。为了使用“入管厅电子申报系统”,需要事先登录“入管厅电子申报系统”并登记用户信息。
邮寄地址:
〒160-0004,东京都新宿区四谷1-6-1四谷塔14楼,东京入国管理局在留管理信息部申报受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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