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在留资格?请结合具体例子进行说明。
司法大臣可以撤销外国人的居留地位,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外国人通过虚假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居留地位,例如提交伪造的文件或信息,在申请表上作出虚假陈述,或在申请入境或延长停留期限时提出虚假要求。
2、外国人未从事其原始居留地位规定的活动,而从事或试图从事其他活动。这适用于在附录1中具有指定居留地位但未从事应从事的活动,并在日本从事或试图从事其他活动的外国人,且没有正当理由。
3、外国人在一定时间内未根据其原始居留地位从事活动。但是,如果有合理理由不从事活动,则不会撤销其居留地位。适用于以下情况:
Ⅰ、在日本拥有附录1规定的指定居留地位(如“技术实习生”、“熟练工”、“学生”、“随从”等)且未从事原始活动三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外国人(“高度专业人才2号”为六个月)。
Ⅱ、在日本拥有“日本国民的配偶或子女”(不包括日本国民和特定永久居民的子女)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身份且未从事其配偶的活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外国人。
4、中长期居民未报告其居住地址或在报告其居住地址时提供虚假信息。但是,如果有合理理由未报告地址,则不会撤销其居留地位。适用于以下情况:
Ⅰ、通过入境许可或更改居留地位许可成为中长期居民的人未在90天内向司法大臣报告其居住地址。
Ⅱ、中长期居民在离开先前报告的居住地址后90天内未向司法大臣报告其新居住地址。
Ⅲ、中长期居民向司法大臣报告虚假居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