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如果您已提交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并提交居民基本台账法规定的迁入/地址变更申报,则无需根据特别出入境管理法重新申报居住地(见问题 27).
问题27:从减轻外国人负担的观点来看,特别永住者提交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和根据居民基本台帐法提交迁入/地址变更申报时,被视为居住地申报入管特别法(入国特别法第 10 条第 4 款、第 5 款)。
因此,如果特别永住者提交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包括考虑旧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情况),并根据居民基本台帐法提交迁入/地址变更申报,也将满足。
另一方面,在出入境管理特别法中没有规定迁出手续,因此即使在根据居民基本台账法进行迁出申报时提交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也不会被考虑您的居住地通知。它不会起作用。
另外,根据住民基本台账法进行迁入或搬迁申报时,因未携带特别永住者证明书而先进行申报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有必要在居住地的市政当局报告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