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规定的上述两个要求,应注意的是,“它们不适用于日本国籍申请人、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或者特殊永久居民。”这是因为认为对于有明确在日本生活基础的外国人来说,放宽这些要求并以家庭为基础稳定他们的居住是合适的。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居民没有受到社会谴责的生活,另外也没有因违反日本法律而被判刑、拘留或罚款,也没有受到《少年法》保护措施的约束。
“拥有足够的财产或技能来维持独立的生计”意味着申请人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成为公共负担,并且可以预期在未来基于他们的财产、技能等方面继续稳定的生活。即使申请人本身没有这些财产或技能,只要认为在包括配偶等在内的家庭单位内可以继续稳定的生活,就被认为符合这一要求。
“只有当司法大臣认为这符合日本最大的利益时,才能授予永久居留许可。”这意味着授予个人永久居留权必须被视为对日本社会和经济有益的决定。这个决定是通过考虑国家情况、人口趋势、日本社会接受外国人的能力以及其他国内外环境等各种因素做出的。司法大臣在决定是否授予永久居留许可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符合这些要求的具体例子包括被认为是日本社会的成员已经很长一段时间,遵守税收义务和其他公共责任的法律,不成为公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