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人通过虚假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居留地位,例如提交伪造的文件或信息,在申请表上作出虚假陈述,或在申请入境或延长停留期限时提出虚假要求。
(2)外国人未从事其原始居留地位规定的活动,而从事或试图从事其他活动。这适用于在附录1中具有指定居留地位但未从事应从事的活动并在日本从事或试图从事其他活动的外国人,且没有正当理由。
(3)外国人在一定时间内未根据其原始居留地位从事活动。但是,如果有合理理由不从事活动,则不会撤销其居留地位。以下情况适用:
Ⅰ在日本拥有附录1规定的指定居留地位(如“技术实习生”、“熟练工”、“学生”、“随从”等)且未从事原始活动三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外国人(“高度专业人才2号”为六个月)。
Ⅱ在日本拥有“日本国民的配偶或子女”(不包括日本国民和特定永久居民的子女)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身份且未从事其配偶的活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外国人。
(4)中长期居民未报告其居住地址或在报告其居住地址时提供虚假信息。以下情况适用。但是,如果有合理理由未报告地址,则不会撤销其居留地位。
Ⅰ通过入境许可或更改居留地位许可成为中长期居民的人未在90天内向司法大臣报告其居住地址。
Ⅱ中长期居民在离开先前报告的居住地址后90天内未向司法大臣报告其新居住地址。
Ⅲ中长期居民向司法大臣报告虚假居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