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
(1)对于所谓的 "特定活动告示2号の2" 的家事使用人(这是指由于在本国等地持续雇佣而随高度外国人才一同入境的家事使用人)的情况,需要:
1.在留资格 "特定活动" 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书。
2.证明活动内容、期限、地位和酬金的文件。
3.高度外国人才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的受理凭证复印件(如果与高度外国人才一同申请则不需要)。
4.证明高度外国人才的家庭年收入的文件。
5.陈述高度外国人才除申请人外没有雇佣其他家事使用人的文件。
6.证明可以使用高度外国人才所使用的语言进行日常对话的文件。
7.雇佣合同的复印件和证明已理解劳动条件的文件(注:请使用厚生労働省制定的雇佣合同的范本)。
8.承诺高度外国人才离境时将与其一同离境的文件(如果雇佣合同中包含此项则不需要)。
9.证明已连续雇佣高度外国人才一年以上的文件,直至上陸申請时(包括雇佣合同的复印件等)。
(2)对于根据 "特定活动告示2号"(高度外国人才于平成27年3月31日之前入境且由于有13岁以下的子女等特殊情况雇佣家事使用人)的情况,需要:
1.在留资格 "特定活动" 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书。
2.证明活动内容、期限、地位和酬金的文件。
3.如果与高度外国人才一同入境,需要高度外国人才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的受理凭证复印件(如果与高度外国人才一同申请则不需要)。
4.如果是由于高度外国人才的呼唤而入境,需要高度外国人才的在留卡或护照的复印件。
5.证明高度外国人才的家庭年收入的文件。
6.陈述高度外国人才除申请人外没有雇佣其他家事使用人的文件。
7.证明可以使用高度外国人才所使用的语言进行日常对话的文件。
8.雇佣合同的复印件和证明已理解劳动条件的文件(注:请使用厚生劳动省制定的雇佣合同的范本)。
9.证明高度外国人才具有13岁以下的子女或由于疾病等原因无法从事日常家务的配偶的文件。
(3)对于根据 "特定活动告示2号の3" 的家事使用人(受雇于从事投资运营等相关业务的高度外国人才),需要:
1.在留资格 "特定活动" 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书。
2.证明活动内容、期限、地位和酬金的文件。
3.如果与高度外国人才一同入境,需要高度外国人才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的受理凭证复印件(如果与高度外国人才一同申请则不需要)。
4.如果是由于高度外国人才的呼唤而入境,需要高度外国人才的在留卡或护照的复印件。
5.证明高度外国人才的家庭年收入的文件。
6.陈述高度外国人才除申请人外没有雇佣其他家事使用人,或者在高度外国人才的家庭年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情况下,说明除申请人外雇佣的家事使用人数量为1的文件。
7.证明可以使用高度外国人才所使用的语言进行日常对话的文件。
8.雇佣合同的复印件和证明已理解劳动条件的文件(注:请使用厚生劳动省制定的雇佣合同的范本)。
9.雇主高度外国人才所属机构的金融商品取引法第28条第2项规定的第二类金融商品取引业、同条第3项规定的投资顾问・代理业或同条第4项规定的投资运营业的注册通知书复印件等。
10.说明雇主高度外国人才从事上述第9项中的任何业务的资料(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