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400-898-2757/010-8275-1608
CNY
JPY

日本房产< 在留资格
作为高度外国人才,在持有“特定活动”居留资格并从事该职位三年以上后,可以直接申请将居留资格更改为“高度专业职业2号”。     [阅读全文]
在留管理制度下,入管厅长官持续掌握持有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的在留状况,建立有助于确保适当居留的制度外国国民。旨在符合条件的人将获得一张带有照片的在留卡,上面写有姓名、在留身份和在留期间等基本身份信息。     [阅读全文]
在以往的制度下,法务大臣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法”),在办理外国人入境时或更新时等各种许可相关的审查时在留期间,从外国人那里获得了必要的信息,通过双重制度的都町村的外国人登录制度,掌握了在留期间的情况变化。  与此相对,现行的在留管理制度以出入境管理法为基础,收集登陆许可和在留期间更新等信息,另一方面,以外国人登录法为基础,收集和管理信息。市政当局。我们将修改执行的双元制。我们正在努力建立一个系统。     [阅读全文]
自 2012 年 7 月 9 日(平成 24 年)起实施。  * 2011 年 12 月 26 日颁布的出入境管理和难民承认法以及根据确定日期的政令规定,根据与日本的和平条约失去日本国籍的人的出入境管理特别法的一部分修正案等法律的执行     [阅读全文]
在留管理制度的对象是持有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并在日本中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特别是不属于以下 1 至 6 项的外国人。例如,为了观光而在日本短期逗留的外国人不受在留管理制度的限制。  1. 决定在留期限为3个月以下的人 2. 被决定为短期在留资格的人 3.被认定为外交或公务在留资格的人 4.法务省令指定的等同于这些外国人的人员(具体为台日关系协会日本办事处或巴勒斯坦驻日本总使团的雇员或其家属) 5.特别永住者 6.没有在留资格的人     [阅读全文]
因出生、丧失日本国籍等原因不办理入境手续而在日本滞留的外国人,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打算在日本滞留超过 60 天的,必须申请自出生之日起 30 日以内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从获得该在留资格许可成为中长期在留者起,即成为在留管理制度的对象。  此外,已经通过提交出生申报等创建居民票的外国人,在申请获得居留资格时,向入国管理局局长提交居民票等的复印件日本的服务机构 获得许可后,即视为已通知地址,因此无需再次通知居住地的市政当局。     [阅读全文]
首先,可以准确、持续地掌握中长期在日本合法滞留的外国人的在留信息。 1.上调在留期限上限(最长3年→最长5年) 2.原则上,自出境之日起 1 年以内再次入境日本时,不再需要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因此,大大减轻了准备各种许可程序的文件和访问地区移民局(现地区移民局)的负担。 此外,《外国人登录法》几乎统一规定了外国人的某些信息的申报义务,而不管他们的在留身份是什么。这方面的负担已经减轻,因为根据《外国人登记法》规定了只申报真正必要信息的义务。外国人的居 [阅读全文]
例如,有国民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国民年金、教育、各种津贴等行政服务。相信通过在留卡的引入,市町村可以随时掌握外国人在留者的最新信息,更恰当地提供各种行政服务。     [阅读全文]

扫描客服二维码

长按保存
二维码到相册

客服1
客服2
客服3

使用微信识别添加及访问

扫描客服二维码

长按保存
二维码到相册

使用微信识别
添加及访问

QQ咨询

微信咨询

扫描客服二维码

长按保存
二维码到相册

客服1
客服2
客服3

使用微信识别添加及访问

关注我们

扫描客服二维码

长按保存
二维码到相册

使用微信识别
添加及访问

智钧微博

回到顶部